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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獎勵檢舉違法放生案件獎金發給辦法草案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放生保育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
第三條 檢舉人為農業局從事稽查、巡查或協助本局辦理放生行為及棲息環境維護巡查輔導之民間團體人員工作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檢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之案件,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者,依實收罰鍰金額之百分之十至三十發給獎金;其獎金發給基準如附表。
第五條 檢舉人於本市發現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附照片、錄影帶、光碟片等證據資料,向農業局提出檢舉。
農業局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第六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發給獎金。
二人以上先後(不同日)分別檢舉同一案件且經農業局分別稽查屬實並處一次罰鍰,獎金發放予最先檢舉者。但共同或同日檢舉同一案件,獎金按人數平均發給。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未於發現違規事實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提出檢舉。
二、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聯絡電話、聯絡地址及身分證字號。
三、農業局已知並已進行查證之案件。
第七條 農業局核發檢舉獎金,以每三個月辦理一次為原則,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獎金數額。
第八條 檢舉獎金自核定發給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自農業局通知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第九條 檢舉獎金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辦理,並於當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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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動物保育,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9
  • 發布日期: 2013-01-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林務自然保育科
  • 點閱次數: 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