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4.12府授農輔字第1080082526號函 停止適用
(廢/停)臺中市各級農會公益金動支原則
106.6.13府授農輔字第1060125049號函頒
一、臺中市政府為確保農會公益金符合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第三條之規定,並符合公益性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農會公益金,為臺中市各級農會依農會法第四十條規定提撥之公益金。
三、本原則經費使用範圍與方式如下:
(一)在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之宗旨及農村之文化、福利措施與社區發展之用,並符合公益性、永續性、整合性等事項,本款用詞定義如下:
1.公益性:係指不特定人士可以分享之利益,受益者不限於特定之人士。
2.永續性:提供連續協助或永續用途,避免一次性活動。
3.整合性:為落實社會福利服務效益最大化的目標,辦理各項公益活動,應結合臺中市政府各項福利政策配合辦理。
(二)有關設施(設備)部分,由臺中市各級農會採購後贈予機關、法人或團體,以節省經費。
四、臺中市各級農會動支農會公益金須將執行計畫及相關資料,送臺中市政府依個案審認。
五、依本原則動支之農會公益金,應依據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支用及核銷,另依規妥為保管原始憑證,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