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 |
B-02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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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起迄 |
114年3月1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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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捉或救援日期 |
114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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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種 |
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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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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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 (特色) |
白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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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捉或救援地點 |
東區南京路8號門口 |
招領須知
- 臺中市無主經濟動物捕捉(救援)招領於公告後7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本人印章至本局指定地點認領。
- 提供相關證明(照片、耳標或可證明之資訊) ,請先與本局承辦人(分機56302曾小姐)聯繫予以核對,並辦理認領。
- 發還(領回)遺失經濟動物,失主應配合事項:
- 核對經濟動物走失日期、時間及其特徵。
- 填具遺失經濟動物領據。
- 出示證件供核對。
- 相關費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