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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青年農民輔導計畫

臺中市青年農民輔導計畫
109 年 5 月 1 日中市農輔字第 1090016141 號函
110 年 4 月 19 日中市農輔字第 1100013962 號函修正
111 年 3 月 28 日中市農輔字第 1110010771 號函修正
112 年 4 月 20 日中市農輔字第 1120015209 號函修正
112 年 8 月 7 日 中市農輔字第 1120031418 號函修正
113 年 4 月 22 日 中市農輔字第 1130015519號函修正

壹、 計畫緣起
依據農業統計年報,顯示本市從事農業人力年齡老化情形嚴重,缺乏年輕的工作承接者,造成農業技術傳承的斷層及生產力、競爭力下降。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及擴大青年農民返鄉從農, 加入農業生產行列,與各級農會合作共同推動青年農民各項輔導作業,透過辦理講習課程、創業輔導等措施,輔導青年農民以共同經營及企業化發展的目標永續經營,期能帶動更多青年投入本市農業工作,並期許青年的活力與創造力,能為本市農業帶來新契機;爰此,制定本計畫以階段式輔導臺中市青年農民習農、留農。

貳、 計畫推動規劃及架構
本計畫之規劃推動分成 4 個策略,分別為青年農民基本資料庫、青年從農培訓及輔導、青農增能輔導、青農創業輔導等,運作架構概述如附圖。

一、建立青年農民資料庫
為了解本市青年務農情形,針對年齡 18 至 45 歲,設籍本市滿 1 年,自有(配偶、直系血親或自有農地)或承租(配偶、直系血親承租原住民保留地、國有或市有土地及河川公地等,地權無法移轉或自行承租農地)耕地位於本市或與本市毗鄰之鄉(鎮、市、區),土地面積 0.1(含)公頃以上,農業設施栽培面積 0.05(含)公頃以上之青農,均可檢具下列資料至本市耕地所在區農會(毗鄰之鄉(鎮、市、區)者則至本市相鄰之行政區農會) 辦理登記,由各區農會每年 1 月底彙報本局。
(一)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 農地資料如租賃契約或農地使用同意書、土地登記謄本等,並提供農地現況照片遠、近照各一張(彩色列印即可)。

二、 青年從農培訓及輔導
分為青年從農培訓(包含農業基礎課程與農場實務見習)及農場經營輔導等階段,其中青年從農培訓由本局委託之主辦單位統籌並執行。

(一)青年從農培訓: 30 名
1. 申請資格:為本市青年農民資料庫登記在案,並實際從事農業者,自有(配偶、直系血親或自有農地)或承租(配偶、直系血親承租原住民保留地、國有或市有土地及河川公地等,地權無法移轉者或自行承租農地)耕地位於本市或與本市毗鄰之鄉(鎮、市、區),土地面積 0.2(含)公頃以上,農業設施栽培面積 0.1(含)公頃以上之青農,填具申請書及檢具相關資料在公告申請時間內(以郵戳為憑)向所屬農會提出申請,以供審核。
申請書(附件1)檢附資料如下:
(1)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農地耕作現況照片遠、近照各 1 張(彩色列印即可)。
(3) 提案單。
(4) 其他證明文件:如男性須役畢或免役(退伍令或免役證書)、學經歷資料、農地資料(如租賃契約或農地使用同意書、土地登記謄本等)、參加動機、未來經營目標等。

2. 審查制度:
(1) 初審階段:所屬農會實地勘查申請人之農地耕作狀況,並 初步審查申請人之資格及未來經營目標內容等文件符合者, 進入複審作業。
(2) 複審階段:由農業局及主辦單位籌組審查小組辦理複審後擇優錄取之;另為消弭參訓人員性別落差,提升女性參訓率,倘有名額競爭者,女性列為優先錄取。
(3) 補件期限:初審或複審單位於電話通知翌日起 5 日內完成補件,未於期限內完成,則視同放棄。
(4) 公告階段:正取及備取人員名單以書面通知錄取人並公告於本府及本局網站,錄取人員獲得參與計畫培訓之資格。

3. 第一階段農業基礎課程:80 小時,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以每天至少 3 小時為原則(得視課程安排調整)。
(1) 共同課程內容分為 4 大類:
A. 作物栽培管理:病蟲害管理與防治、植物營養與土壤施肥、設施及農機具應用。
B. 加工及行銷:農產品保鮮處理及初級加工、農產品包裝及品牌建立、產品規劃設計、行銷通路及商務。
C. 農場經營管理:財務規劃(含成本分析)、市場環境分析、行銷規劃及管理實務。
D. 農業相關政策及法規:當前農業政策重點、農業發展條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相關法案修正重點。
(2) 學員依規完成80小時課程培訓者,給予2萬元培訓津貼。
(3) 講師來源:本局與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農業藥物試驗所、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種苗改良繁殖場、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等6處簽訂合作備忘錄,以上述試驗單位為主,得另視實際需要聘請其他專家學者授課。
(4) 學員考核作業:學員應該於每日課程結束後繳交學習單, 未繳交者,除不得繼續培訓外,亦無法參加農場實務見習。

4. 第二階段農場實務見習:160小時,安排至本市農業產銷班、政府立案農企業(農場)、潛力青農農場或相關農業單位實習農場學習農業技術及經營管理,每天至少3小時(得視課程安排調整)。
(1) 農場見習結束,由每位學員進行15分鐘農場見習心得簡報。
(2) 學員依規完成農場實務見習培訓後,給予4萬元培訓津貼。
(3) 學員考核作業:學員應於各場次農場實務見習結束後繳
*交學習單,未繳交者,除不得繼續培訓外,亦無法參加農場經營輔導。

5. 參加本計畫受訓學員於輔導期間之權利與義務:
(1) 學員應遵守本計畫考核、補助及請假要項(附件2)及工作安全注意要項(附件3)。
(2) 應配合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關單位辦理相關經營輔導、訪視及查核等,並提供必要之佐證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課程結訓後,本局不定時訪視追踪,如未從事農業相關工作,自當年起 3 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其他計畫補助。

(二) 農場經營輔導:
1. 農場經營補助: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本市青年農民資料庫登記在案,設籍本市滿1年且年齡 18 至 45 歲者,本局補助比率以核定總經費50%為限,青農至少配合50%,農場經營補助及核銷應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農業建設經費補(捐)助要點」辦理。
(1) 補助上限及名額:

A.一般型補助:
a.補助上限:20 萬元。
b.名額 30 名。

B.專案型補助:
a.補助上限:40 萬元。
b.名額 10 名。
c.除符合申請資格外,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a)曾獲全國性、全市性或區域性競賽獎項者。
(b)取得有機或友善環境耕作驗證者。
(c)參加本市青年從農培訓合格者。

C.上列名額本局得視申請與預算核列情形調整。
D.一般型及專案型補助,應擇一申請,倘有重複申請者,則視為申請一般型補助。

(2) 申請資格:申請者需符合下列申請條件之一。
A. 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自有(配偶、直系血親或自有農地)或承租(配偶、直系血親承租原住民保留地、國有或市有土地及河川公地等,地權無法移轉者或自行承租農地)耕地位於本市或本市毗鄰之鄉(鎮、市、區),土地面積 0.2(含)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農業設施面積 0.1(含)公頃以上或領有合法畜牧場登記、畜禽飼養登記證者。
B. 本市各區公所「農民從事養蜂事實申報及登錄」有案者。C.參加本市青年從農培訓合格者。
(3) 申請、審核方式及審查原則:

A.申請方式:以書面提案方式進行,申請者撰寫農場經營補助申請書及營運企劃書(附件 4-1 及 4-2),向所屬農會申辦。
B.初審:農會辦理書面初審及現場勘查後,填具初審表(附件4-3)報送本局。
C.複審:由本局召開審查會議審核。審查通過者,由各區農會彙整轄下青年農民當年度申請項目及經費後,研提計畫向本局申請。審核未通過者,本局將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
D.審查原則: a.審查排序:
(a) 申請人或同筆土地近 3 年未申請本計畫補助者,列為優先補助排序;近 3 年已獲補助者,依補助次數往後排序。最多連續補助 3 年。
(b) 曾獲全國性、全市性或區域性競賽獎項者,列為優先補助排序,依競賽規模及獎項由高至低排序。
(c) 取得有機或友善環境耕作等驗證者,或加入農會產銷班、取得產銷履歷驗證等配合政府政策者,列為優先補助排序。
(d) 智慧農業、電動及碳匯農機等設施(備)項目金額占總金額50%以上者,列為優先補助排序。依占比由高至低排序。
(e) 參加本市青年從農培訓合格者,列為優先補助排序。
     a.經查核已獲補助項目未依核定內容使用者,不予再補助。
     b.申請人與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當年度同時申請補助者,擇一補助。

E.補件期限:初審或複審單位於電話通知翌日起 5 日內完成補件,未於期限內完成,則視同放棄。

(4)補助項目:
A.資材:
a.各類作物核准登記使用之消耗性農業資材,或畜禽生產飼養所需之各類消耗性畜牧資材,必須與畜牧場生產經營管理具關聯性,以符合補助基準。
b.不補助項目:栽培介質、肥料、飼料及農藥。但為投入有機農業或友善環境耕作者,得予以補助。
c.本項補助額度依耕地面積參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額度」基準計列,且每年每人最高為新臺幣 10 萬元。

B.農產品包裝、設計及製作費用:
a.本項為輔導青農「重新」設計包裝能提升其產品質感及銷售,不單獨補助包裝製作費用,企劃書應詳述行銷策略。
b.產品為政府輔導認證或安全無虞之農特產品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規定,或規劃取得臺中市政府優質農特產品註冊標章。
c.設計樣式須送所屬各區農會檢視後始得製作。
d.本項設計費用補助額度每年每人最高為新臺幣 2 萬元。
e.本計畫補助設計之包裝,得申請補助加印 1 次,最高補助額度為 3 萬元。

C.設施(備):比照農業部或本局所訂各類作物或畜禽所需之設施(備)補助規定之項目及標準辦理,得搭配農業部的設施(備)補助,提出本市補助配合款 1/2。其中畜禽設施須與畜牧場生產經營管理具關聯性,以符合補助基準。

(5)補助資材、設施(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A.補助項目到貨或完成時,應連繫所屬各區農會辦理數量查驗及拍照存證。
B.未列於農業部及本局補助基準表或無公開售價之項目,須於企劃書述明必要性及合理性且檢附 2 家以上廠商估價單,載明名稱、單價、數量。另購買畜牧資材應請販賣業者開具載明「畜牧資材名稱、單價及數量」、「使用規範及方式」、「購買者及販賣業者資訊」之證明文件。

C.設施(備):
a.應為計畫核定執行期間購置之新品,且須以承包廠商開立之全額發票或收據(含施工及材料費)核銷,不得以工資清冊核算計列經費。
b.設備應請販賣業者開具載明「設施(備)名稱、單價及數量」、「使用規範及方式」、「設備出廠證明」、「購買者及販賣業者資訊」等證明文件。
c.受補助之設施(備)應於明顯處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或噴漆等方式標示「OOO 年度臺中市青農計畫補助」等字樣。
d.應符合農地合法使用相關規定,如設置乾燥機、建置集貨場、冷藏(凍)設施及加工設備等需取得土地合法使用相關文件。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或符合用地編定用途,設施興建倘涉及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
e.其他核銷、查核及注意事項比照本局「農業作物類生產設備設施改善補助計畫」辦理。

(6)經費核銷: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當年度10月30日前(逾期不受理),備妥以下資料:領據(附件 4-4)、執行成果報告 (附件 4-5)、受補助者銀行帳戶之存摺正面影本,函送所屬各區農會申請補助款。

2.農場診斷輔導服務: 50 場次。
由本局委託之主辦單位統籌並執行,填具農場診斷服務申請通報單(附件5)後,邀集學術單位及各農業改良試驗場所之專家學者,或曾獲十大神農之農友組成技術服務團隊,就青農農場經營管理之作物栽培、病蟲害或肥培等相關問題,得辦理青農農場實地現場診斷及輔導工作,提供青農諮詢管道。

(三)有意願從農青年諮詢服務:
由本局委託之主辦單位統籌並執行,填具諮詢服務申請通報單(附件 6)後,邀集相關業務機關人員,就待解決問題提供建議。

三、 青農增能輔導
分為專業技術研習、青年農民組織化、國內、外觀摩、共識營及評鑑十大績優青農(考核)等。
(一) 專業技術研習:採小班制 30 名為原則,由本局產業科協助各區農會針對轄下青農的需求辦理栽培管理、加工行銷之專業技術課程10 堂及觀摩研習活動 1 場。
(二) 青年農民組織化:鼓勵青農加入青年農民相關組織,如:青年農民聯誼會,輔導本市青年農民聯誼會組織化運作、資源整合及發揮團隊合作,朝向共同經營及企業化發展的目標。
(三) 國內、外觀摩、共識營:為利青農學習新知,由主局委託之主辦單位統籌辦理 2-3 梯次,申請方式另訂。
(四) 評鑑十大績優青農:由本局委託之主辦單位統籌辦理本市十大青農評鑑,表揚績優青年農民以資獎勵,評鑑方式另訂。
(五) 其他:農業達人學習、產業觀摩、農業自動化生產觀摩等。

四、 青農創業輔導:
詳細規定如農業部「青壯年農民從農貸款要點」。

五、本計畫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並視需要得不定期檢討修正,修正時亦同。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如未揭露者依利衝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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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5-02
  • 發布日期: 2024-05-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農會輔導休閒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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