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裁罰,特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局為維護人體安全、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使用農藥者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農藥。使用農藥者違反「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三條第一項,依違反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仟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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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件 |
法規依據 |
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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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核准登記之農藥其農藥殘留量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訂容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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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農藥使用及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 二、 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三、 依據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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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核准登記使用農藥檢出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容許量,主管機關對使用農藥者實施安全用藥教育;使用農藥者拒絕教育,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罰鍰。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規定,使用核准登記使用農藥檢出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容許量0.05PPM以上未達0.1PPM,而情節嚴重者,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罰鍰。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規定,使用核准登記使用農藥檢出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容許量0.1PPM以上未達0.15PPM,而情節嚴重者,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整罰鍰。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核准登記使用農藥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容許量,超過0.15PPM以上而情節嚴重者按再超過0.05PPM容許量為單位加額一萬元累進加重其罰鍰。
五、再次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核准登記使用農藥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容許量而情節輕微者,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整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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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未經核准之農藥其農藥殘留量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訂容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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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藥使用及農藥殘留抽 驗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 二、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三、依據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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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使用農藥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容許量,主管機關對使用農藥者實施安全用藥教育;使用農藥者拒絕教育,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罰鍰。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規定,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使用農藥檢出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容許量0.05PPM以下,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罰鍰。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規定,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使用農藥檢出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容許量0.05PPM以上未超出0.1PPM,而情節嚴重者,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整罰鍰。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規定,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使用農藥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容許量,超過0.1PPM以上而情節嚴重者,按再超過0.05PPM容許量為單位加額一萬元累進加重其罰鍰。
五、再次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使用農藥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容許量,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處新台幣二萬元整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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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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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禁用藥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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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藥使用及農藥殘留抽 驗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 二、農藥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三、依據農藥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使用未經核准登記使用農藥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容許量,主管機關對使用農藥者實施安全用藥教育;使用農藥者拒絕教育,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罰鍰。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規定,使用禁用藥劑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四萬五千元整罰鍰。
三、再次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用藥劑,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整罰鍰。 |
三、本裁罰基準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