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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農業局青年農民創業及農企業貸款實施要點109.04.23修正生效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青年農民創業及農企業貸款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7322日中市農輔字第1070009713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94 23日中市農輔字第1090015329 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為促進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農業發展,協助青年農民取得創業資金及農企業提升技術能力,提供貸款信用保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農業局。

三、本要點所需貸款資金來源,由貸款經辦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四、本貸款應以自然人或農企業提出申請。

  申貸人為自然人時,須設籍本市,且年齡為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參加本市相關青年農民輔導計畫已結訓(業)者。

  ()申貸三年內曾參加農業學校(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民學院初階訓練班結訓、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舉辦之相關農業課程累計四十八小時以上。

  ()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曾獲農委會、直轄市或縣()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申貸人為農企業,應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規定之中小企業,該負責人須為二十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營業地址及稅籍須設於本市,並依法辦理登記或立案,且原始設立未超過六年。

  前二項年齡、參訓時間及設立年限之計算,以申請書件送達貸款經辦機構之日為準。

五、本貸款用途如下:

  (一)提供青年從事農業生產與其相關之農產運銷及電子商務等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但申貸人資格符合前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者,得用於直接從事農產運銷及電子商務所需資金。

  (二)提供農企業從事農、林、漁、牧業生產、農產運銷、外銷集貨供應、電子商務等所需之資本支出及營運所需週轉金。   

  (三)購置本市及毗鄰鄉、鎮、市、區內之農業用地所需資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七款規定之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農業用地,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規定之農業用地定義者。

  本貸款不得用於償還金融機構債務。

六、申貸人應於核貸後三個月內申請動撥,但申貸人確有困難,應載明理由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延長動撥,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貸款用途屬資本支出者,申貸人應於核貸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購置;屬營運所需週轉金者,申貸人應於申請日前已實際營業一年以上。但購置農業用地者,申貸人應於核貸之日起一年內完成過戶,並提供擔保設定。

七、已申貸農委會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或臺中市政府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者,不得以同一貸款用途再次申請本貸款,貸款經辦機構並應要求申貸人簽具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複申貸之情形,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申貸人未依第六點所定期限申請動撥或完成購置或過戶及擔保設定,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

八、本貸款最高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整,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整。自然人及其所經營農企業之貸款額度應合併計算。

  本貸款得分次申請,但自然人首次辦理或辦理本貸款未滿一年者,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九、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為十五年,週轉金最長為五年,本金寬緩期限最長二年。

十、本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大額存款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五機動計息。

十一、申貸人得依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農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其保證成數最高九成。保證手續費依農信保基金規定計收。

十二、申貸人除支付信用保證手續費用及必要之徵信查詢費用外,貸款經辦機構不得向申貸人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十三、申貸人申請本貸款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

   (一)農業經營計畫書。

   (二)切結書。

   (三)申貸人及其經營事業同意由貸款經辦機構辦理綜合信用報告同意書。

   (四)自然人或農企業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第四點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條件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無者免附)

   (七)其他農業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所需證明文件申請費用由申貸人自行負擔。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業局應停止辦理本貸款:

   (一)本貸款信用保證貸款總金額貸放完畢。

   (二)逾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信用保證貸款總金額十分之一。

十五、貸款經辦機構辦理本貸款,應確實依其徵信及授信業務作業相關規定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並應於核貸後六個月內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工作,但購置農業用地者得於一年內辦理;其後貸款存續期間之管理,依貸款經辦機構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貸款經辦機構辦理上開查驗及管理工作,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農業局及農信保基金查核。

十六、本貸款申請所需書表,由農業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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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9
  • 發布日期: 2020-05-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農會輔導休閒農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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