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服務專區 > 作物生產科 > 土壤肥料專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110年度臺中市國產有機質肥料加碼補助

臺中市國產有機質肥料加碼補助計畫

 

110年3月24日中市農作字第11000098942號函訂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為補助農民使用合於「國產有機質肥料品牌推薦作業規範」,於農糧署網站登載推薦品牌肥料,改善農田地力,替代部分化學肥料,協助去化農牧及農場副產物,維護農村環境衛生,訂定國產有機質肥料補助原則(以下簡稱補助原則)。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為配合農糧署推動有機及友善耕作農業政策,以農糧署補助原則為主架構,再以堆疊式加碼補助之方式辦理本計畫。

二、辦理期程:

配合農糧署國產有機質肥料補助原則所規定期程辦理。

三、計畫分工:

(一)臺中市各區公所及農會、合作社場、協會等農民團體(輔導單位):依據農糧署補助原則受理農民申請並辦理現場肥料查核、繕造補助款(包含農糧署補助款及本市加碼補助款)清冊及補助款轉撥等事宜。

(二)農業局:督導轄內輔導單位受理農民申請補助、經費審核、核撥及經費核銷等事宜。

四、補助基準及對象:

(一)補助基準:作物生長不分長或短期,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每公斤補助1(農糧署補助款之1/2),每公頃最高補助6公噸,補助資材費用6,000元,並以購買有機質肥料之憑證(購買憑證日期應為109121日至1101130日期間),核計使用量。

(二)補助對象:

  1. 本市各區農會所屬產銷班:以參加產銷登錄實際經營面積為限。
  2. 本市個別農民:應提供實際經營農地之土地證明資料(如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租約、耕作同意書及天然災害救助現金助清冊等影本),並不得與產銷班登錄實際經營農地重覆。
  3. 農民團體:農會、合作社場及協會等以在本市實際從事作物栽培者。
  4. 上揭各補助對象之農地不得重覆,受理單位電腦資料庫若已有受補助農民資料者,請受理單位協助印出申請。

五、申請作業流程及補助款核銷與核撥

(一) 本計畫將採農糧署補助及本府加碼補助同一次申請,農民依農糧署補助原則最新規定備妥所需資料向輔導單位一次申請,本府加碼補助款部分無須另外申請,以簡化流程,減少因申辦加碼補助所衍生的負擔。

(二) 本市各輔導單位依農糧署補助原則最新規定受理農民申請農糧署補助款及查驗工作(農糧署補助款),並繕造農糧署補助款及本府加碼補助款清冊等資料12份正本予本局審核。

(三) 農業局審核並核定農糧署補助款及本府加碼補助款後(如有小數點,一律捨去,計算到個位數),將補助款分別核撥予輔導單位後,再由輔導單位將補助款分別轉撥予農民。

(四) 經費核銷請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補助各級農會經費處理手冊」、「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經費核銷作業要點」、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等規定辦理。

(五) 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處理原則」第4點之規定,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應按原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捐)助金額,其賸餘款請按補助比例繳回本局。

六、補助購用肥料品牌:

(一)以農糧署訂定之「國產有機質肥料品牌推薦作業規範」於網路登載推薦之品目廠牌名單為限。

(二)肥料品牌推薦名單登載於農糧署網站(http://www.afa.gov.tw/農糧業務資訊/土壤肥料專區/有機質肥料補助及化學肥料補貼項下。相關受理單位應隨時注意農糧署網站品牌登載推薦情形,補助使用之肥料品牌購買時,須確定該肥料品牌列於推薦名單中。

七、其他:

本計畫之訂定係以農糧署補助原則為主架構,農業局另以堆疊式加碼補助之方式辦理本計畫,有關本計畫執行工作之管考措施及其他未規定之事宜皆遵循農糧署補助原則最新規定辦理。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9
  • 發布日期: 2021-03-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作物生產科
  • 點閱次數: 3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