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範圍:
北起台灣電力公司臺中電廠邊界,南至彰化縣伸港鄉田尾排水溝以北,東臨國道三號烏溪一號河川橋,西至河口向內海延伸約二公里處,面積2,682.31公頃。
二、管制事項:
(一)禁止獵捕、騷擾、虐待或宰殺野生動物等行為。
(二)非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禁止採集、砍伐植物等行為。
(三)禁止丟擲或傾倒垃圾、廢土、放置違章構造物、排放污水及其他影響保護區棲地之行為。
(四)非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任意野放、引進生物或設置設施、改變地形地貌。
(五)保護區範圍內之所有經濟行為,應維持原有之合法使用狀態,並依其相關法令規定管理。
(六)在不破壞野生動物主要棲地及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情況下,主管機關得設置必要之保育維護及解說設施。
(七)對於河川區域或海堤區域內興辦水利事業時,由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有關規定辦理。
(八)其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水利法等相關法令所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