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
B-128821 |
公告日期起迄 |
114年9月10起 |
捕捉或救援日期 |
114年9月9日 |
物種 |
豬 |
性別 |
母 |
色(特色) |
黑色 |
捕捉或救援地點 |
大雅區龍善街2號 |
臺中市無主經濟動物捕捉(救援)招領於公告後7日內,攜帶國民身分證、本人印章至本局指定地點認領。
提供相關證明(照片、耳標或可證明之資訊) ,請先與本局承辦人(分機56308許小姐)聯繫予以核對,並辦理認領。
發還(領回)遺失經濟動物,失主應配合事項:
核對經濟動物走失日期、時間及其特徵。
填具遺失經濟動物領據。
出示證件供核對。
相關費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