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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旅客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

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輸入電子煙或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加熱菸)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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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5-29
  • 發布日期: 2025-05-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秘書室
  • 點閱次數: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