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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場辦理□歇業□停業□復業 報告(申請)書

 畜牧場辦理□歇業□停業□復業 報告(申請)書

  1. 歇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歇業報告書,連同畜牧場登記證書,報請農業局廢止其畜牧場登記並註銷登記證書。
  2. 停業:以六個月至一年為限, 申請展延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3. 停業超過一年或場內主要畜牧設施已搬遷者,視為歇業,依法應繳銷畜牧場登記證書正本。



 

*聯絡人:04-22289111#56302,曾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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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一般行政,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08
  • 發布日期: 2016-02-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畜牧科
  • 點閱次數: 932